☪ 问题解答
一、股权结构的分类有哪些?
股权结构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
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
二、股权结构有哪几种类型?
1、一元股权结构:整体展现出一体化的态势,主要将股东内部的分红,投票表决的权利和相应的股权比例化为一个整体的结构;
2、二元股权结构:与一元股权结构恰巧相反,主要是为了让股东的权利得到制约分离,而将股东内部的分红、投票表决的权利和相应的股权比例以不同的占比进行划分;
3、4×4股权结构:通过上述的二元股权结构的基础之上,将公司的股东组成划分为创始人、合伙人、员工以及投资人四大类型,并有针对性地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力安排。
以上就是股权结构的三种类型。
股权结构的两层含义:
1、股权集中度:主要划分为三种类型,即重度集中、重度分散、以及相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大股东同时存在,并且持有10%到50%的股权比例;
2、股权构成:主要是指不同背景类型的股东集团所拥有的股份各是多少,也可以被划分为控制权可竞争和不可竞争两种结构类型。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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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分配股权时,一般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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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股东的立场,公司的股权分配一般可以按照股东的地位进行分配,股东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一般按照一定的原则设置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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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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