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在生活中,如果做了违法处罚刑事的事情,那么就一定会收到法律的惩罚的。那么,当人被刑事拘留后,自己的手机怎么处理呢?一般是交由拘留所统一登记和保管的。
被刑事拘留后,被拘留人只能够携带一定量的生活必需品,且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现金必须由拘留所统一登记和保管,拘留机关会在解除拘留后发还给被拘留人,所以这个大可不必担忧。大家好奇的是好,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联系他人,那怎么办呢?
这时,只能通过拘留所的工作人员批准之后使用拘留所内的专用电话了。这些都已经是很宽容对待的了,要是换作十年前的刑事拘留,那执法人的态度是很严厉的,现在我们中国法律已经很专业化了,实施也得到了完善,这点,需要我们感谢党。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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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相关问题:刑事侦查阶段的材料可以复印吗
刑事侦查阶段的材料可以复印。那怎么操作呢?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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