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一、关于公司倒闭法人需要坐牢吗?
如果公司倒闭法人要不要坐牢呢?是不会的。公司破产一般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坐牢是指的刑事责任,而法人代表企业经营不善破产的情况下,仅仅只是一种民事行为,所以不会产生坐牢的后果。而且公司是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的法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法人代表也不需要个人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法人代表本身有违法行为,或者说对于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会限制法人代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法人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则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公司法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呢?
由于公司的特殊情况导致需要更换法人,那么,对于新公司法股权转让是怎样规定的呢?一般新公司法股权转让的规定要求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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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该如何纳税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需将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
该项股权投资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资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同时,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在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时,应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1000)×35%-0.675=349.325(万元)(暂不考虑该投资者可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
如果该项投资是以自然人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出资的,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则不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收益,需要按照《个人所得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1000)×20%=200(万元)(暂不考虑可税前扣除的相关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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