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一、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是如何认定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其主要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权。针对前述几类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共性:
1、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有效性: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的,必须是有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
2、侵权行为务必清晰界定:原告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
3、侵权行为要求以营利性为目的,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侵权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侵权方的过错所致。无论侵权方的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所致,都应对知识产权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侵权方能够证明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是什么?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知识产权自身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领域,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有各自的特点;保护手段涉及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客观上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知识产权自身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领域,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有各自的特点;保护手段涉及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客观上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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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知识产权顾问是什么意思?
知识产权顾问,实际上是商标专利事务所的业务员,帮助公司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的专业人员。
知识产权顾问要需要知道行业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沟通能力,知识面要广,如果企业能够有自己的知识产权顾问,这个顾问能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制订、执行、监督的全过程,能在企业的科研开发、投资决策、技术引进中提供冷静、客观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提出多种解决方案并预估结果以供参考,将会使企业避免决策上的重大失误,减少遭遇侵权的风险,在人才流动中控制无形资产的流失。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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