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一、想知道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条件要求?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关于什么是终止合同呢?
终止合同就是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其情形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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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问题
关于什么是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来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 质押合同的订立及其生效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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