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一、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包括哪些?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二、劳动法加班时间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程序和条件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给予用人单位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标准,根据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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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怎么写?
经过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结合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人***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能够清楚的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公司为了激发员工积极性,曾向原告提供***作为员工的福利,也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应该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若补缴不成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原告与被告自2011年9月起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因此,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如果不能补缴,被告必须赔偿原告等额损失。其中其中养老保险损失3275元/年×2个月×9÷12=4912.5元,失业保险损失675元/月×3个月=2025元,医疗保险损失20000元。
3、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600元
被告至今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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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能低于工资的百分之多少?
试用期不能低于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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