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为大家分享的是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是怎样的?希望可以给你带来帮助,如果您要找专业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打官司服务,请咨询在线客服,祝好。
一、法律咨询服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100-5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二、文书写作服务
(1)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
(3)制作法律事务文书100-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三、刑事案件办理
(1)侦察阶段
500-2000元/件
(2)起诉阶段
1000-3000元/件
(3)一审案件
1500-5000元/件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5000元/件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涉及财产关系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6)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
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7)刑事案件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
2000-8000元/件
(8)刑事案件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
可以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9)刑事案件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
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三、代理民事(含商事、经济)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1万元以下收取办案手续费500-2000元,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3、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1-10万元(含10万元)6%-5%,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4、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10-50万元(含50万元)5%-4%,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5、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100万元(含100万元4%-3%,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6、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100-500万元(含500万元)3%-2%,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7、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2%-1%,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8、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1000万元以上部门1%-0.5%,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9、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10、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四、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3、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4、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五、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六、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协商收费
七、担任法律顾问
1、签约费200-500元/次
2、顾问费每月1000-8000元/家
3、涉及各类案件按照前述标准协商收费
八、其他
1、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法律事务的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收费
2、贫困县(区)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3、律师输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4、风险代理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对某些案件充分协商,以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方式
律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本区收费标准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依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收费
解答法律咨询
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150元/件
涉及商业财产关系100--500元/件
诉讼费用可以申请减免吗
经济确有困难的,诉讼费用可以申请减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