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一、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交警处理流程如下:
1、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3、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4、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指由国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这种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起到分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作用,国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及时。制定的依据是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当事人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法律依据
一、《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八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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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害赔偿,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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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结案的情形包括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执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书生效等。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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