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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非诉法律事务领域的收费行为,制止压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根据《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律师承办非诉法律事务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收费和固定收费等四种办法。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标的比例收费;
(三)法律顾问实行年度收费或专项收费。
二、律师为委托人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依照协商的收费数额向委托人收取非诉讼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三、采取计件、计时方式收费的,按以下标准收取:计件收费的,按照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律师人数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每件按3,000到20,000元收取。法律咨询每件100元起,代写非诉讼法律文书每件500元起。计时收费的,按每小时200元起。
四、采取按标的比例收费的,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计收取:10万元以下5000元10万元—50万元3%50万元—100万元2%100万元—1000万元0.5%—0.8%
五、法律顾问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两种,应按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协商年度收费或专项收费:常年法律顾问每年15,000元—200,000元;专项法律顾问每项6,000元—50,000元;
六、本办法第三、四、五项收费标准,双方可根据企业的规模、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经协商一致,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下调幅度不得超过20%。涉外非诉讼法律事务可在本标准5倍以内上浮。重大疑难的和异地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在本标准2倍以内上浮。
七、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中,应载明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时限等。
八、委托人因律师过错终止委托合同或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或因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
九、本办法由海南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供各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海南省律师协会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
一、什么情况下律师费能退
1、委托律师办理相关业务前,双方是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若合同中有退还律师费用的条目,达到条件时是可以协商退还律师费用的。
2、另外若因为律师过错,触犯到了当地相对应的条例的情况,也是可以协商退还费用,以《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为例:
(1)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第十七条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过错责任大小退还已收或预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师服务费。
(2)办案中途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金额。
哪些情况下律师费能退,打官司一定要请律师吗
二、当事人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
所谓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出于恶意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明知自己的主张不为法律所认可的情况下,仍然恶意行使进行诉讼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诉讼权利包括滥用起诉权、滥用反诉权、滥用申请回避权、滥用上诉权、滥用申请调查取证权、滥用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权、滥用申请鉴定权、滥用申请证据保全权、滥用管辖异议权、滥用复议权、滥用执行异议权等权利。
2、当事人拖延承担诉讼义务情形
所谓拖延承担诉讼义务,通俗地说,是指当事人明知可能败诉而又不想即刻履行判决规定义务而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加以利用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通常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随时举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答辩期、申请不必要的鉴定等手段来拖延诉讼。
三、打官司一定要请律师吗
当事人诉讼是否委托律师需要自行决定,法律并未规定一定要委托律师代理,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委托代理律师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既然是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所以只要当事人觉得自己可以应付整个诉讼,不请律师当然也照样可以打官司。如果当事人对法律以及相关的程序不了解,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或者找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