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一、如何防止拖欠工程款,防范拖欠工程款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为了防止拖欠工程款,应当严把合同关,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尽量细化,在对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款条款进行审核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工程款支付时间应明确,对于预支款,应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开工前七日内支付,否则施工企业有权停工。
2、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应具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有关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专有条款中约定。比如说可以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约定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3、工程结算款支付与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挂钩,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但是全部工程验收还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验收并不明确,有时发包方往往声称由于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扫尾工程]未完工,无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结算款。
二、承包商欠发工钱可以找开发商吗?
可以的。如果是确定和承包商构成劳务关系,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开发商主张支付工钱,但开发商仅在“欠付”承包商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实在不行也可以找当地劳动部门解决。
☪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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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整价格之认定规则
可调整价格就是双方在合同约定价格调整的方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3条规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来认定工程价款当无异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合同中对价格调整的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是不是就直接适用上述示范文本中规定的调整因素而认定工程价款呢?回答是否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进行解释能够认定的则应根据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的结论及双方的交易习惯来认定,只有在上述方法均能认定的情况下,方能根据第62条第2项指引适用下列的规则来认定工程价款,即市场价格,或者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由此看来并不能当然适用这些规定来认定工程价款。而只能适用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者市场指导价。
但在司法实践中则不是如此操作,其操作方式为: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据此,如果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之确定不能达成一致,则直接适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来认定工程价款。对于固定价格确定工程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的认定也可以适用这种认定规则。
❈相关问题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可采取诉讼的方式,具体来说:
1、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2、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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