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一、项目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
工程总承包与项目总承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工程”与“项目”之间:项目总承包范围最广:从项目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种项目和专业,请监督施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工程信息。
委托人可以委托另一方承包,也可以自行管理并分包。项目总承包具有承包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少、工期短、投资控制容易等优点,但也存在质量控制难度大的缺点。
工程总承包: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投资和施工图纸,负责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项工作;承担各项施工任务,接受业主和业主委托的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验收项目完工情况,提交所有项目信息。最后把钥匙交给所有者,直接交给所有者或由所有者委托的工程总承包负责。
建设承建商可以将部分分项目和专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建设单位,但应当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业主或者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程总承包方法能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对业主有利。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对违法分包所下的定义,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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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程序是什么?
办理竣工结算应按一定程序进行,由于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大多比较长,跨年度的工程又多,且多数情况下作为一个项目的整体可能包括很多单位工程,涉及面广。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竣工结算一般以单位工程为基础,以下是竣工结算的一般程序:
1、对确定作为结算的工程项目内容作全面认真的清点,备齐结算依据和资料。
2、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招标文件、报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工程量、单价及计算方面进行检查核对。为了尽可能做到竣工结算不漏项,可在工程即将竣工时,承包人召开单位内容有施工、技术、材料、生产计划、财务和预算人员参加的办理竣工结算预备会议做好核对工作。具体包括:
(1)核对开工前施工准备与“三通一平”即:水、电、路及场地平整;
(2)核对土方工程挖运数量,堆土处置的方法和数量;
(3)核对钢砼工程中的含钢量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包括为满足施工需要所增加的钢筋数量;
(4)核对加工定货的规格、数量与现场实际施工数量是否相符
(5)核对特殊工程项目与特殊材料单价有无应调或未调的;
(6)核对因设计修改引起工程变更是否有遗漏;
(7)核对分包工程费用支出与预算收入是否有矛盾;
(8)核对施工图要求与施工实际有否不符的项目;
(9)核对单位工程结算书与单项工程结算书有关相同项目、单价和费用是否相符;
(10)核对施工过程中有关索赔的费用是否有遗漏;
(11)核对其他有关的事实、根据、单价和与工程结算相关联的费用。
3、对发包人要求扩大的施工范围和由于设计修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增减帐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分别归入相应的单位工程结算书。
4、将各个专业的单位工程结算分别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汇兑,并提出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
5、将各个单项工程汇总成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书。
6、编写竣工结算编制说明,内容主要为结算书的工程范围,结算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必须加以说 明的事宜。
7、复写、打印或复印竣工结算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送建设单位审查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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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程款有什么后果?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 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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