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一、哪些工程项目不需要招标,什么项目可以不招标?
1、涉及有相关的国家机密和安全不可公布与社会媒体实现全面公布相关信息,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进行招标的必须马上实行的事关人民群众安全稳定的抢险救灾的相关工程。
2、利用一些国家的扶贫政策制度的一些工程。
3、对某个工程只有一家或几家有符合该工程的特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施工工程。
4、甲方或采购人建设单位可以自给自足的一些项目。
5、一家实行过招标的一些由相关部门特许的可以不需要再次使用招标方式进行的一些项目。
6、需要使用独一无二无可替代的专有技术和专利的项目。
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8、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工程挂靠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
☪ 法律依据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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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欠款咋处理?
工程结算纠纷以及因此引发三角债不仅影响房地产行业本身,也会波及到其他很多行业,同时由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收入与政府税收息息相关,工程款的结算也会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那么工程结算欠款咋处理?
1、加大对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保护力度。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诸多诱因源于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不公平交易,有时甚至会涉及到商业诈骗、商业贿赂等可严重刑事罪行,建设工程领域是商业腐败最容易滋生的温床。因此,解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关键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除商业腐败,实现这一领域的阳光交易。
2、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公示制度。
司法实践中的很多结算纠纷是建设单位缺乏诚信,故意采取阻滞、拖延付款甚至故意制造事端意图少付或占用建设工程款所致。也有些是利用政策漏洞,恶意逃废工程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公示制度,可以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方式将工程争议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企业,降低其社会评价,达成惩戒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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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结算方式有哪些?
1、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承包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开工前预付一定的预付款,或者加上工程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2、分段结算
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或者季度,分阶段进行结算;
形象进度的一般划分:基础、±0、0以上主体结构、装修、室外工程及收尾等;
我国工程结算方式有哪些
结算比例,如:工程开工后,拨付10%合同价款 工程基础完成后,拨付20%合同价款 工程主体完成后,拨付40%合同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15%合同价款;竣工结算审核后,结清余款。
设计有相当深度的中小型工程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按形象进度付款很方便。这种合同的关键问题是:
(1)确定付款条件……要有利于工程管理。基础完成后,拨付20%合同价款;
(2)±0、0以下基础结构(包括回填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20%合同价款;
(3)注意工程变更。竣工结算价款=原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
3、按月结算
即每月结算一次工程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根据工程进度,以已完分部分项工程这一假定的建筑产品为对象,按月结算。
优点是:
(1)便于较准确地计算已完分部分项工程量,干多少活,给多少钱;
(2)便于建设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和施工企业考核月度成本情况;
(3)使施工企业工程价款收入符合其完工进度,生产耗费能得到及时合理地补偿,有利于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
(4)有利于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控制,根据进度控制分期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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