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一、关于个人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吗?
如果你想要找合伙创业,关于个人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认识要了解清楚,那么,个人合伙适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呢?
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其次,合伙企业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
当然,合伙人最关心的:而个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间有合伙和议并进行实物或劳务等出资即可。
二、关于企业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了解关于企业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具体是什么?一般企业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有:
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法律依据
一、《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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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怎么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七条合伙目的。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九条合伙期限。
第十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总人数,其中普通合伙人人数,有限合伙人人数。标明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方式。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纳期限。
第十四条标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十七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八条标明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可以更换执行合伙人,但新任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
第二十二条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标明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关联企业不得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亦不得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对该等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七条本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成立后,进行资金托管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二条资金托管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流程。
第三十四条标明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的处理对策。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退伙或除名的相关事宜。
第三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相关所有文件的保密规定。
第四十条任何人均不得泄露企业信息。
第四十一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第四十二条标明应当解散合伙企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还应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通知及通知的送达
第四十六条遇到不可抗力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预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的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限制:
第五十一条本合伙企业中的外商出资比例限制。
第五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和财产份额出质或转让。
第五十三条未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五十七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最后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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