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一、股权转让一定要原价吗?
不一定,股权也是可以折价转让的,而且在股权折价转让时,章程出资金额是不需要修改的,因为章程出资金额与股权折价转让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增加或者减少出资金额的情况下能修改章程出资金额。
股权转让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股权出让人丧失一部分股权甚或丧失全部股权以致丧失股东身份,股权受让人股权份额增加或者成为新的股东。
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上的基本一项原则。但股权转让往往涉及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的利益,为了维持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就不能不对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限制。因而,股权自由转让不是绝对的,其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转让性程度就要低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合性、资合性的等特点,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与合作是公司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
因此,对于股权自由转让必须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程序性限制,方能维持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这种规定相比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设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是章程制定者为了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达成合意的体现。
二、股权转让后期限多久需要进行工商变更
股权转让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工商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法律依据
一、《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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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
1、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与否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基于此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履行的标志是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以上规定,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要考虑清楚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完毕与否的税收负担问题,如果不想实质上进行股权转让,则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不要支付股权转让款,则股权转让协议是法律上的未履行完毕,可以退回协议,可以节省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务风险
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
一方面是个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手续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总是存在一种现象:转让方和受让方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的股权转让协议,不通过当地的税务当局,而直接通过社会关系在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将受到税务当局的稽查和处罚风险。
另一方面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价格往往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折价或平价条件,而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二)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基于以上税收法律的规定,法人转让股权协议中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被投资企业有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法人转让股权的转让价格中含有被投资企业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与转让方股东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部分,而使股权转让价格是溢价转让从而使转让方股东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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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权利
公司法股东权利为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显示股东;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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