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一、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1、明晰股权结构,应就被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2、进行评估,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4、保证出让方主体资格合法,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等。
二、哪些情形属于滥用公司法人地位?
1、母公司过度控制子公司;
2、资产和事务混同,比如公司和股东的账户没有独立分开;
3、组织机构混同;
4、股东滥用公司形式逃避合同义务。
☪ 法律依据
一、《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热点阅读
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点有哪些
1、自然人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收益或被并入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后进入的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资时由于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过高而遭受损失,往往会通过“对赌条款”来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对赌条款”的通常约定,当被投资企业业绩未达到预定指标时,原股东应当对新加入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其它补偿,以调整被投资企业估值。反之,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达到预定或超过预定目标,则新加入的投资者需要给原股东(或经营团队)一定的货币或其它补偿。
2、浮盈税的新版本:是否仅仅是传说?
“浮盈税”并不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浮盈税”这一提法和概念最初进入人们的视野,源于2012年初媒体广泛报道的有关国家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传闻,即以基金所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征收40%左右的所得税。虽然这一传言最终被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出面澄清为子虚乌有,但“浮盈税”的这一提法在实践中开始被人所熟知和接受。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所谓“浮盈税”,本质上是对股东在账面上实现的权益增值、但还未通过交易变现的经济利益的征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明确,对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以股权(不是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税一致存在争议。有专业人士担心,67号公告第15条的规定可能会成为税务机关对有限公司的原自然人股东由于后续溢价增资而实现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依据。67号公告第15条第4项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3、核定征税情形下受让方股权原值以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为基础确定。
67号公告第15条明确,股权转让原值的确定应以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67号公告16条明确规定,当税务机关对转让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受让方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 相关问题
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具有产权属性,具有价值,可以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与人合作的性质,公司的成立有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一方面,法律应当确认和保护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另一方面,还要维护股东之间的互信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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