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股东大会表决权规则要求?
在公司当中,需要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在大会中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权是很重要的。不同类型的公司其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如下:
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约定。
1、持有1/10表决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持有1/10表决权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3、2/3表决权表决通过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二、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表决权是一股一权的形式且不可进行自由约定。
1、持有公司1/10股权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持有1/10股权且连续持有90日以上即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3、持有3%股权可以行使股东大会临时提议权。
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持有1/10股权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6、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需要出席股东大会2/3表决权表决通过。
三、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都适用的规定。
1、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股权的股东可以起诉董监高。
2、持有公司1/10表决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让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法律依据
一、《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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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董事会决议从性质上看,属于公司决议之一种,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行为被拟制为公司的行为。由此,董事会决议一旦有效作出,即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公司的意思表示虽然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的一致意思表示,更非完全一致的共同行为,但董事会决议亦属私法上法律行为之一种,应是可以确定的事实。因此,如果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自然应当适用私法上有关法律行为瑕疵的规则,给予因此遭受损害者以合理的法律救济途径。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按照该规定,董事会决议可能因为下列原因存在瑕疵:
(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根据该规定及董事会决议的性质,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第一种瑕疵情形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瑕疵情形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就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包括遭受董事会决议损害的其他人)与公司之间因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发生纠纷,包括决议无效纠纷和决议撤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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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还有债务怎么办
破产清算后还有债务,应当以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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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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