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一、临时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有。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怎么写有效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要写明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条款;并且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的;合同主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不与主合同冲突的,补充协议就有效。
☪ 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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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分为了哪些情况
一、生效的合同,即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二、无效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无效是指合同确定的、自始的、永久的无效。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在这里应理解为政治国家利益)者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还原个体的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3、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a、不特定的当事人的利益;
b、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连的私人利益(例:“工伤概不负责”,此时的私人利益已超过私人范畴)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一类型《合同法》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58条之强行性规定,其为无效合同当属必然。
三、相对无效的合同,系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损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合同相对于该特定第三人来说是无效的。
例如1、甲将房卖给乙,乙已办预告登记,甲又将房卖给丙,此时,乙可以请求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无效。
例如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的优先权被损害者可确认侵权人的行为无效。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超出年龄、智力、健康状况情况下)纯受益例外。
2、 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权代表)
4、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五、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准、登记等),这一类合同在未经批准登记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准登记后将成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当事人: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而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效力由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来确定。合同是被撤销、变更,还是使之有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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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一、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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