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一、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的鉴定问题?
1.鉴定形式不统一
鉴定形式不统一是问题的主要形式之一。当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家属通常想要通过鉴定来获得事情的真相,看问题是否在医院方面。医疗组织首先会对患者进行鉴定,当结果与家属心中所想不同时,他们通常会选择起诉的手段进行处理。法院要将报告与鉴定要求提送到相关部门进行重新鉴定,从结果上来看究竟是哪一方的错误。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将报告已送到医学鉴定部门之中,如果排除了医学事故这一原因,则将问题在组织部门予以解决。如果证明是医学事故的原因,家属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会高于医疗事故中所出现的损伤。从这种情况上来讲,家属一般不会将鉴定形式以医疗事故进行起诉提交,而是以人身损害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样既延迟了审判的时间,又使司法的办事效率降低,影响了其他人员的法定审核过程,使矛盾进一步深化。
2.医学会缺乏独立性
医院与患者家属矛盾简化的基础是能够还家属一个公道,医学会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评定。从机构独立性上来讲,由于医学会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鉴定机构,很多时候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从经费的来源上来讲,医学会凭借的是各医院的卫生机关进行的补助而存在的。从担当的主要人员上来讲,医学会中的评定人员不仅是该部门的专家,还是某所医院的成员。这样的双重身份使得医学会无法保持决定的公正性、过程也不是完全透明的。许多医学鉴定人员为了维护医院的利益甚至可以弄虚作假,或者在结论上明显偏向医院。这样的不实结论不仅无法使患者家属接受,并且会引起他们的怒气。即使医学会以绝对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定,其身份也不能使人完全的信服,并且缺少客观性,激发矛盾。
3.缺乏有效的司法鉴定管理
有效的司法鉴定管理是鉴定方式得到完善的重要保证之一。我国鉴定机构的种类与数量都非常可观。但在这些机构当中,并没有一个相关健全的管理机制来对他们进行约束。中央司法机关没有对各地方的鉴定规则进行细化,也没有组成相应的鉴定小组,在专业人员鉴定的基础上完善鉴定方法。甚至在许多城市当中,他们将鉴定医院以收益的多少进行划分,将经营不善的医院作为主要的鉴定部门。这样的鉴定机构既缺少实践性,又不能够使家属信服,甚至降低了这个医疗队伍的素质。
二、医疗纠纷诉讼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吗
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般的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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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
(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
(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
(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
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
1)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2)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
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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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
1、医疗伤残鉴定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做,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拓展知识: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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