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一、关于公务员承揽工程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在我们国家具体法律规定而言,对于工程的承揽,是需要资质的,而公务员算是自然人,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具备主体资格,公务员可以挂靠一家公司,自己为实际承接人,这样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务员是不允许从事营利性商事活动。如果公务员私自去参加营利性活动,可能会受到党纪处罚,严重可能开除公务员的。
二、工程竣工报告是什么?
工程竣工报告是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申请核验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内容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档案等等。工程竣工报告应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工程质量检测、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设备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复试情况进行描述。
一个工程的竣工也是一件很费时间的事情,但工程竣工报告也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依据
一、《公务员法》的第九章“惩戒”部分,第53条规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16种违法行为。
二、《建设工程验收办法》的规定
竣工报告是建筑工程单位在工程完成以后,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报送的主体不同。
第二、报送的目的不同。
第三、报送的要求不同。
第四、报送结果不同。
第五、报送的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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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2)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①工期延期索赔,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由于非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②工程加速索赔,通常是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加快进度,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③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分包人也可以对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④工程终止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非正常终止,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以对此提出索赔。
⑤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⑥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不可抗力通常是满足以下条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一方无法控制的、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承包人损失,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了,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⑦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变化、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相关问题
建筑工程监理的施工难点有哪些?
1、监理的定位尴尬,权责不相称因为我国监理行业起步较晚,监理行业的发展还不是很完善,监理制度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环境及建筑市场各种潜规则的制约下实行仍有不少局限性,举步维艰甚至可能走进死胡同。
监理的定位本应是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性质的,受业主委托独立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而现实情况监理往往沦为业主(建设单位)的附庸看业主脸色行事。
业主牢牢掌控着工程参建各方工程款(包括监理费)拨付的大权,而工程安全、质量验收的最终评判权和执法权掌握在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手中,由此监理的权力十分有限。
2、监理工作受制于业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建设领域“大业主、小监理”的情况没有改变。
业主虽然委托聘请了专业的监理机构,但往往同时也设置了自己的工程管理部门。
业主的管理部门不仅管理项目监理机构,有的还跳过监理直接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和施加影响,监理通常只是对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及安全的控制有一定的权限。
在强势的业主面前,监理很难独立行使职权,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打了折扣,监理的作用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
对于业主自身或由于业主的原因发生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监理想要管理、想要制止,却往往有心无力,因为监理费的支付掌握在业主手中,业主还可以有权要求撤换监理。
3、监理工作范畴局限监理工作本应是贯穿于建筑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中的,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建筑工程的监理仅仅是作用于项目的施工阶段,而且局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和安全控制,这导致监理工作的很大局限性和工程管理的断档。
当业主聘请监理机构之后,监理直接进入到施工阶段,而没有参与项目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前准备及竣工后的运营保修,导致监理不能对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进行规划和管理,不能充分理解业主的建设目标和意图,监理工作的开展存在一些盲目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业主提供的服务是局部和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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