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一、追尾但没有痕迹还要赔偿吗?
发生车辆追尾事故的话,一般情况都是后车的责任,如果前车被追尾,导致车辆受损或车内人员受伤,可以向后车驾驶员或车主索要合理赔偿。
如果车辆没有受损、车内人员没有受伤,则不用赔偿。通常情况下同车道内追尾,会以后车全责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对事故责任存在异议应该报警处理,以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准,后续双方按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直接财物损失2000元)由责任方支付赔偿,如果不足部分在按责任比例各自承担。
二、撞人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恶劣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法律依据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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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护理费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治疗期间护理费的计算有三个考虑因数: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限。
首先是护理人数的确定。护理人员原则是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法院可以参照其确定两人或以上的护理人数。
所谓原则是一人,就是法院一般按照一个人计算护理费,即使实际上可能有很多人参与了护理,但法院在认定护理费时只能以一个人为准。这个护理人,要么是聘请的护理人员,要么是与受害人存在亲戚或朋友关系,不能为了多要护理费而故意主张一个与受害人没有关系的高收人者。如果当事人主张两人或更多的护理人员,则需要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因此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比较重,就有必要由医疗机构来出具证明。在本案中,在没有医疗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不能主张三个护理人员。
其次,护理期限的确定,需要由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的书面诊断结论。受害人经过治疗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已经完全康复,比如出院证明,或者病历记载患处已经愈合。另一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康复,还需要进一步治疗,但已经恢复了自理能力,可以独立生活。通过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记录和受害人的实际病情,可以判断护理期限。
最后,护理人员收人的计算。这是护理费最关键的部分。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下护理费的计算,一种是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计算。如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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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撞死人负主要责任怎么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建议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肇事后,主动联系受害者家属和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争取缓刑机会。
关于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按责任比例承担,商业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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