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一、医疗纠纷中患者的举证责任
1、患者的初步证明责任
我国的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以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为核心,但并不是说患方就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患者)首先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经神损害等。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如果原告(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其赔偿请求权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则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2、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
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患者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有:
1、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
2、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
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等。
☪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患者有权复制病历,也仅局限于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而对于主观病历则患者很难取得,更谈不上举证,而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医疗机构则是距离证据最近、控制证据的一方,应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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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医疗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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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协商、行政处理和诉讼。在患者与医院之间无法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时,患者可以采取另外两种方式:一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二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诉讼不需要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为前提。如果医患双方能协商解决纠纷的,双方可以不委托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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