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一、达到工伤认定需要满足具备什么条件?
认定工伤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工作环境造成职业病的;工作时间和区域内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
二、关于单位如何处理员工工伤事故?
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及时按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时间和资料要求进行申报,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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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主观标准包括什么?
工伤认定的主观标准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从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赔偿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工伤赔偿责任最初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遭受伤害后,必须证明雇主有过错才能得到雇主赔偿,如不能证明雇主有过错,那么劳动者就无法得到雇主赔偿,雇主因对伤害无过错(无证据证明)的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样的归责原则,表面上符合法律一般精神,但实质上否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在实际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本身的复杂性,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伤害的原因,对于相对于雇主而言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大量的劳动者因为举证不能而得不到工伤赔偿。这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随社会的进步,各国对工伤的归责原则,均由过错原则改变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不以雇主有过错作为承担要件,雇主是否在伤害中有过错,都在所不问。这一转变,切实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从劳动者角度而言,认定为工伤要求伤害是职工在非故意状态或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发生的。工伤赔偿责任单纯适用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考虑劳动者的主观心态而认定工伤,是不公正的。应当说,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排除了职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的一般规则,而非绝对规则,职工的自身故意会产生排除该原则的效力。但如果不是职工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而是因职工过失或外来力量所致,那仍应适用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为工伤。当然对职工重大过失所致伤害,为体现公平,可以由用人单位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导致伤亡的以及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相关问题
什么是工伤认定?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属于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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